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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德渺、黄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宿中知民初字第000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德渺、黄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叶德渺,黄霞,夏修华,魏中全,苏衍柱,严磊,王德生,王军,王凤金,张泽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中知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德渺。

被告黄霞,系叶德渺的妻子。

被告夏修华。

被告魏中全。

被告苏衍柱。

被告严磊。

被告王德生,又名王力。

被告王军。

被告王凤金,又名王焕军。

被告张泽东。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德渺、黄霞、夏修华、魏中全、苏衍柱、严磊、王德生、王军、王凤金、张泽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德渺、黄霞、夏修华、苏衍柱、严磊、王德生、王军、王凤金、张泽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德渺、黄霞、夏修华、苏衍柱、严磊、王德生、王军、王凤金、张泽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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