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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新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387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新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股份有限公司,x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87号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系“xxx厨卫电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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