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1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巷全福元店。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办九巷村。
负责人:舒安,经理。
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东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舒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巷全福元店、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