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52号 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洲工业区大院内自编8号第6、7、8层。
法定代表人:姚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奈瑞儿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塔路一巷117号。
法定代表人:翟秀芹。
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奈瑞儿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奈瑞儿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