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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贾贤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311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贾贤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贾贤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1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长虹、孔剑凡。

被告:贾贤永。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为与被告贾贤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经本院准许,原告将诉讼请求3由“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赔偿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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