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470号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沛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丽娟,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