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508号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前,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金狗,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