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50044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程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娇,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炎,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柯炜,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孜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