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39号原告:深圳市镜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经营场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咪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杨维钱,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斌,广东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伟长,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梁彦喜,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饶勇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陈建波,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彬,广东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婷,广东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镜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咪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维钱、梁伟长、梁彦喜、饶勇星、陈建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镜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镜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镜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57元,减半收取计11278.5元,由原告深圳市镜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