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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玲丽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3566号
案件名称尹玲丽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尹玲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566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尹玲丽,女,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尹玲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玲丽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合理开支3900元、迟延履行利息、公告费5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存款1096.83元,优先扣除本案执行费641.9元,剩余454.9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此外,查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沁审判员 毛 成审判员 沈怡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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