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10274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林耀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工业区××××第一层B1铺,注册号为441××××××××5432。
经营者:袁林生,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62××××××××××××711。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林耀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2021年7月23日,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