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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文智汇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980号
案件名称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文智汇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文智汇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980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文智汇书店(经营者:鲍卫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协作路XXX号院4号楼6单元9号),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泉路舜德小学对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文智汇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文智汇书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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