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162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旭升书苑,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
经营者:张振洲,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火红村七组。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旭升书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