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8818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琴,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张亚丽,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琴、张亚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