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0016号罪犯胡建录,现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服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于2011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录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