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0340号之一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胜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兰,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靖柔,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胜安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