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学杰,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轩怡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轩怡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