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702-2号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缺塘艾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遵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炳权,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133号广东荔湾大厦2、7、8、13-15层。
负责人郑冬。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40号。
负责人刘勇。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新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街18号。
负责人李春瑜。
被告陈幼婷,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新市支行、陈幼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