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73号原告欧阳国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凌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蔚。
被告温州康之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蓉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秀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国强与被告温州康之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国强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康之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国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9元,依法减半收取879.5元,由原告欧阳国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