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60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信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汉族。
被告:庄维航,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被告:王荣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维航、广州市天河瀛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王荣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