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宁知民初字第97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文斌,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丙云,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丙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就其玩具公仔(飞影侠)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246428.7)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