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45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楼***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更生、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马良,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通元村灶下浜**号,系海盐县通元海帝斯电器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雪祥,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马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