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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沈洁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2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沈洁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沈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洁,身份不明。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洁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交,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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