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合高新民三初字第21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百大中央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卡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百大中央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百大中央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百大中央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3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