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78号原告温州市中意锁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温州德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金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守宪。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中意锁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德源电气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中意锁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中意锁具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中意锁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市中意锁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