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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林忠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温知初字第269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林忠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林忠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269号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何则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忠秋,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同住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东仓小区15幢57-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忠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林忠秋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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