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96号原告冯星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国旗。
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小燕。
被告傅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星火与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星火以其已与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星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星火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星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