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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友芳、潘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湖知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友芳、潘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陈友芳,潘春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64号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水祥。

被告:陈友芳。

被告:潘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芳、潘春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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