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09-3011号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威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淙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十六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郑燕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双,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十六区酒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三案受理费每案1000元,减半收取每案5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馥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