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17号原告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黄墅南端。
法定代表人戚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国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钱伟,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龙公司)诉被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林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强龙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强龙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强龙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恒林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90元,减半收取25745元,保全费30元,合计25775元,由强龙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