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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湖知初字第17号
案件名称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17号原告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黄墅南端。

法定代表人戚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国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钱伟,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龙公司)诉被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林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强龙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强龙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强龙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恒林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90元,减半收取25745元,保全费30元,合计25775元,由强龙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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