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黄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1号原告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淤头镇淤头岗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振民、吴旺梁,该公司法律部顾问。
代理权限:代为一审诉讼;
代为申请执行;
代为接收法律文书;
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告姚玉珍,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黄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玉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姚玉珍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