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11号原告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邱义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
被告永嘉县味之园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光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味之园玩具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永嘉县味之园玩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增智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