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94号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金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章。
被告钟家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家豪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