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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恒力包装有限公司、陈可原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179号
案件名称雁峰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恒力包装有限公司、陈可原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雁峰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恒力包装有限公司,陈可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179号原告雁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淡。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平阳县恒力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信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岩龙。

被告陈可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岩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雁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恒力包装有限公司、陈可原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雁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雁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雁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雁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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