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8600号原告:余光好,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泰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张屋官山一巷9号之一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N0GX0。
法定代表人:欧志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光好诉被告广州泰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光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光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