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84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00698F。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皮逸美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4LB6178)。
经营者:龙义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皮逸美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2021年7月13日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