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864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5308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398068。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西华宫皮具城陈丽敏皮具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华城中院西华宫四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550021615。
经营者:陈丽敏。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西华宫皮具城陈丽敏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