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58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承轩烟酒茶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仁永名居底商。
经营者:李达。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承轩烟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