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021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文博书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棠张村三组1号。
经营者:苗瑞,男,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文博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