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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保有糖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38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保有糖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保有糖烟酒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8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保有糖烟酒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张潘镇焦庄。

经营者:董保有,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张潘镇焦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巧玲,女,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保有糖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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