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540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丽梅,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莆田喜之坊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陈泽鑫,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莆田喜之坊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妹,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理明,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子胜,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韬,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黄子胜之兄,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康佳业公司)诉被告何丽梅、陈泽鑫、黄子胜、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康佳业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部分被告的申请,请求撤回对何丽梅、陈泽鑫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康佳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丽梅、陈泽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