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民初25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都县梅江镇富嘉商行。
经营场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北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0MA38JEXU71。
经营者:林娟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生,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该商行主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珍,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该商行店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陵玛歌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陵县柳河镇幸福路北段西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072689193F。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冰,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都县梅江镇富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因宁陵玛歌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追加宁陵玛歌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温莉梅审 判 员 林欣茹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令铭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民初25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都县梅江镇富嘉商行。
经营场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北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0MA38JEXU71。
经营者:林娟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生,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该商行主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珍,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该商行店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陵玛歌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陵县柳河镇幸福路北段西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072689193F。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冰,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都县梅江镇富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因宁陵玛歌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追加宁陵玛歌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