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146号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5委华光商住广场B110、210室。
法定代表人:寇桂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碧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中华西路比优特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汇德园。
经营者:霸景维,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中华西路比优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