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异15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89号11栋2702房。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桥,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52号。
投资人:孙春光,经理。
第三人:孙春光,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投资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文化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以下简称鞍山美食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珠海文化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孙春光为(2021)辽06执3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珠海文化公司与鞍山美食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辽0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其经营场所门店招牌、微信公众号等项目中停止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
二、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珠海文化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辽06执302号执行裁定,以“通过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鞍山美食广场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孙春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鞍山美食广场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人珠海文化公司请求追加其投资人—孙春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孙春光为本院(2021)辽06执3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