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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秋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91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秋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王秋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91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秋改,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王秋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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