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407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合区连邦建筑装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宝润家具建材城。
经营者:朱邦连。
被告:南京宝润家具建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合区连邦建筑装饰经营部、南京宝润家具建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