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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利民、陈逸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592号
案件名称钟利民、陈逸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利民;陈逸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9592号原告:钟利民,男,畲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逸康,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利民诉被告陈逸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利民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利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钟利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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