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9号原告:张明铭,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云钞,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铭与被告胡云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张明铭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明铭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刘 乐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