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71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冉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丁中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周口市冉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