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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炳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3289号
案件名称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炳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炳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2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炳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炳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炳奎支付7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泰审 判 员  彭 多审 判 员  王传伟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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